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孔志坚,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孔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20)湘31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志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丽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黄丽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志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5月27日、6月2日、6月15日、7月12日、8月23日,本院共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孔志坚在长沙银行浏阳集里支行账号为1144123XXXXXXXX账户共有余额16145元,该款项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孔志坚无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曾于2021年6月22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孔志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孔志坚在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筱水教师新村有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005XXXX号,该房产已被浏阳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本院不是该房产的首封法院,故本院对该房屋暂无法处置。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孔志坚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阳市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孔志坚公积金账户有余额48762.92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本案不符合《意见》中可划扣公积金的规定,故对被执行人孔志坚的公积金余额本院无法划扣,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孔志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孔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9600元,已执行到位16145元,尚有12134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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