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
负责人:赵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麟,公司员工。
被告:岳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李晓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张克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王素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武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然、李晓静、张克凡、岳亚飞、武建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宏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