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建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主任。
审理经过 何建初诉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湾管委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湾管委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务院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案也不属于上述法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何建初以杭州湾管委会为被告提起的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何建初明确表示不同意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并同时表示如移送,其将选择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俞朝凤
审判员 孙 雪
审判员 贺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