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址: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审理经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丹、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夏季,被告人李晓东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雅兴缘花鸟鱼交易中心A56号摊位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两名男子处收购了2只苏卡达龟用于出售。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晓东又以119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济宁市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只马达加斯加日行守宫和1只暴风雪蜥蜴。被告人李晓东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雅兴缘花鸟鱼交易中心A56号摊位内,以650元的价格将其中1只马达加斯加日行守宫出售给一名男子。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苏卡达龟和马达加斯加日行守宫,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相当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II级保护野生动物。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晓东,宣读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晓东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夏季,被告人李晓东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雅兴缘花鸟鱼交易中心A56号摊位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两名男子处收购了2只苏卡达龟用于出售。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晓东又以119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济宁市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只马达加斯加日行守宫和1只暴风雪蜥蜴。被告人李晓东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雅兴缘花鸟鱼交易中心A56号摊位内,以650元的价格将其中1只马达加斯加日行守宫出售给一名男子。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苏卡达龟和马达加斯加日行守宫,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相当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II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李晓东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有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李晓东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吉林市昌邑区林业工作总站关于昌邑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工作情况说明及宣传照片、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证人王某、范某证言、被告人李晓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晓东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东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东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晓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