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任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军庄村西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61955106K。
法定代表人:宗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本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任锋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本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任锋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本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任锋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本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原告任丘市任锋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