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梁祝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宋付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宋付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