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中亚家园6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蒋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杰、蒋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