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清徐县清源镇菜市。
被告:代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