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志慧,女,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被告:朱维刚,男,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志慧与被告朱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志慧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慧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志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马志慧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 人民陪审员 吴文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建超 书记员 刘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