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志慧,女,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被告:朱维刚,男,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志慧与被告朱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志慧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慧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志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马志慧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 人民陪审员 吴文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建超 书记员 刘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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