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谭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周花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小玲、谭春华、周花球与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小玲、谭春华、周花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周小玲、谭春华、周花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健
审 判 员 陈明灿
人民陪审员 黄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惠
书记员 胡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