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元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洪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元啸诉被告王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元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元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元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元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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