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宗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张山头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城北新村*号*室。
被告:马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藕湖浜社区民政局*幢西*室。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宗传与被告马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马建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1年3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向被告马建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宗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份。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马建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据各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万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利率为每月本金的2%。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宗传借款4万元;
二、被告马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宗传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马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