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MA77J8Q07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结东路22号。 被执行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执行人:龚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延安路*号1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赵新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执行人:陈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执行人:赵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龚雪、赵新保、陈小军、赵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马某、龚雪、赵新保、陈小军、赵新生支付案款1670000元,剩余的案款720904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尉证执字第5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