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会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彭新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樊战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彭新纯(已死亡)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会婷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