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1232室。 负责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冯亚芬。 被申请人周锡坤。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冯亚芬、周锡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亚芬、周锡坤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冯亚芬、周锡坤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