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西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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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张国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行。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临渭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