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栖霞纸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李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春,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健,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栖霞纸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曹彩霞为何要将款项汇给陈春根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天津市栖霞纸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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