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加油站。地址: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5771274950。
负责人曾德胜:系该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财,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旭,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周昌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周昌学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黔0623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昌学银行存款36,5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加油站因与被申请人周昌学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周昌学已达成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全申请人石阡县香树园加油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昌学银行账户内存款36,5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