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史某与赵某、曾某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渠秀敏 审判员 田小卫 审判员 李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