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史某与赵某、曾某某、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渠秀敏 审判员  田小卫 审判员  李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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