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女,系该公司收贷工作人员。
被告:唐承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计2,016元,由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