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继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被执行人:廖慧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继东与被执行人廖慧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21年5月20日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廖慧玲名下有两辆车辆及两套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中两套房产正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廖慧玲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