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乐婧,系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9271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黔慧,系该公司财务,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高科1号A栋28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1587275475A。
法定代表人:钟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庆,系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0333557,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芳,系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7905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芬陀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4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5092940090Q。
法定代表人:杨忠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系贵州威驰(凯里)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041023618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芬陀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14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5MA6DK3QK6B。
法定代表人:孙云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系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38791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系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7905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临与被告贵州国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芬陀利置业有限公司、贵州芬陀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来临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临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2元,由原告来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