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郐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焘,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郐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焘,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郐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焘,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经营者:赵世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二十五委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店员,住吉林省磐石市宝山乡大沟村西兴隆屯。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郐明霞、郐长龙、郐长江因与上诉人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以下简称火山串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火山串城赔偿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死亡赔偿金387,588元、丧葬费36,906.48元、医疗费39,49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3,039.64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521,525.57元;二、诉讼费用由火山串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刘淑云的明确分工错误。刘淑云在火山串城并非仅专门从事刷洗烤串签子工作,而是干杂活,职责不明确,并无证据证明刘淑云工作分工为刷洗烤串签子工作,火山串城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佐证上述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刘淑云欲用串店锅炉内热水洗衣服,不慎将自己烫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刘淑云在被串店锅炉烫伤后,串店的其他工作人员才到现场,仅看到地上放了盆、衣服,没有实际看到刘淑云准备洗衣服。一审法院通过证人证言推断刘淑云准备洗衣服时才被烫伤,证据不足。3.一审法院认定刘淑云在农村居住,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火山串城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刘淑云在农村居住生活。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提供的磐石市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以及一审期间葛文华的证人证言能够互相佐证,证明刘淑云在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一直在磐石市区内打工,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4.一审法院认定刘淑云自己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认定错误。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淑云系故意烫伤自己,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刘淑云到底从事何种工作,火山串城也无证据证明其对刘淑云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淑云在火山串城工作,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故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错误地适用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火山串城辩称,一、刘淑云和郐长龙一起居住生活多年,为减轻家庭负担前往火山串城打工。火山串城同意其做刷洗烧串签子工作。串店人员分工明确,有前厅服务员,负责接待服务,改刀工需要有专业技术,刘淑云只能做刷签子工作。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主张刘淑云在串店干杂话,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刘淑云的工作职责范围正确。二、一审庭审时,多名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刘淑云是在用碳炉水洗衣服时被烫伤的,刘淑云出院后来串店也承认其因洗衣服被烫伤的事实。三、一审法院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正确。刘淑云一直与郐长龙居住在农村,有住房和田地,其在串店打工期间居住在串店租用的楼房。服务员表示刘淑云很少去郐长江家,足以说明她不与郐长江在城镇居住生活。另外,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符合城镇居民标准,故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刘淑云受到损害是自己擅自进入碳房使用热水洗衣服被烫伤,与其受雇的工作内容没有关联。刘淑云被烫伤的面积程度不会造成死亡,死亡是因治疗期间发生感染,家属治疗不积极导致的,家属在明知刘淑云病危的情况下仍然放弃治疗,坚持办理出院手续,导致死亡结果。此外,本案的几份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问题,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刘淑云的死亡结果应由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承担全部责任。
火山串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中火山串城对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承担20%的赔偿责任的判项;二、诉讼费用由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刘淑云在火山串城从事刷洗烤串签子工作。2019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刘淑云未经串店负责人允许私自使用串店碳炉内热水准备洗衣服时,不慎将自己烫伤。串店碳炉在专门房间放置,由专人管理,不存在安全隐患。刘淑云擅自放碳炉热水洗自己的衣服,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吉林瑞光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刘淑云死亡原因不是由烫伤引起的,而是由延误治疗和放弃治疗造成的。故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辩称,不同意火山串城的上诉请求。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刘淑云因故意造成自己伤害才能免除火山串城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采信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正确。
一审原告诉称
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火山串城赔偿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的母亲刘淑云死亡赔偿金362,064元、丧葬费32,266.5元、医疗费3949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护理费6315.27元、鉴定费1.3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合计509,036.82元;二、诉讼费用由火山串城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火山串城雇佣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的母亲刘淑云在该串店从事刷洗烤串签子工作。2019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刘淑云欲用串店锅炉内热水准备洗衣服时,不慎将自己烫伤。8月15日入住磐石市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面部烫伤,住院治疗10天,于8月25日出院。8月28日,刘淑云到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天,于29日转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自行出院,主要诊断为:右侧咽旁间隙感染。出院前,刘淑云病情危重,医院反复多次向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交代病情危重,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表示知情,要求放弃进一步抢救治疗,并要求出院。在医院告知其出院及转院途中风险极高,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表示知情,坚持出院,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刘淑云于2019年9月2日晚办理完出院手续出院后死亡,终年68岁。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合理费用为:其母住院治疗15天,其中二级护理11天,护理费为1,759.56元(11天×159.96元)、特级护理4天,护理费为1,279.68元(4天×159.96元×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5天×100元),共支付医疗费39,491.45元,其中,磐石市医院门诊费354.9元、磐石市医院7,387.29元、吉林市中心医院2,733.40元、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费26,890.05元、急诊212,481元。2020年1月7日交鉴定费1.5万元,死亡赔偿金179,232.00元(14,936元×12年)、丧葬费36,906.48元,合计275,169,17元,其中火山串城支付医疗费1万元,12月14日火山串城交纳鉴定费2000元。另,刘淑云生前与郐长江在农村居住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确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2.须雇员遭受损害;3.雇员需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故而遭受损害。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二是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这里主要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本案按照工作分工,刘淑云受雇后所从事的是洗刷签子工作,并非是负责烧水烧炭的碳工。无论其是主动给锅炉加水,还是放锅炉内热水洗衣服,都不应该擅自触碰锅炉。换言之,即使锅炉缺水,加水工作并不是她应当做的事。因此造成自己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刘淑云非因从事自己受雇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但火山串城在经营串店过程中,应知道锅炉存在的危险性,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加装防护设施,防止或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火山串城应对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刘淑云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诉请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补偿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判决:一、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于一审判决生效后,补偿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275,169.17元的20%,即55,033.84元。减去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已交纳的1.2万元,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实际给付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43,033.84元;二、驳回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90元,由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负担7112元,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负担1778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磐石市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一份,拟证明刘淑云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在磐石市市内工作,并在该公司二楼居住,所以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2.律师调查笔录两份,拟证明刘淑云在火山串城从事杂工,未在工作时间洗衣服,而是被烫伤后将身上的衣服仍在水盆里,刘淑云对于烫伤仅存在一般过失。证据3.证人付杰与商美荣出庭作证,付杰证明刘淑云在火山串城后厨负责刷签子刷碗,徐金海安排付杰为刘淑云换衣服,付杰发现刘淑云的脸和胸都被烫伤了,然后把衣服放盆里了。商美荣证明其听说刘淑云在火山串城被烫伤了。火山串城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事实依据。对证据2、证据3有异议,两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火山串城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徐明华、姚家富、宋莲湖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磐石市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郐长江的亲属,与郐长江存在利害关系,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不真实。证据2.六张照片,拟证明郐长江给证人葛文华钱让其出庭作证。葛文华没有收钱,没有出庭作证。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质证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该证词没有按捺手印确认,无法证明真实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后认证如下: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提交证据1系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但未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提交证据2、证据3仅能证明刘淑云在火山串城后厨负责刷签子工作,且火山串城碳房有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可以随便进入,对该部分予以确认。对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欲证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火山串城提交的证据1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并不否认亲属关系,对该部分予以采信;对火山串城提交的证据2系照片,对其欲证明的问题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核、认定,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庭审中各自明确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诉请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支持死亡赔偿387,588元、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火山串城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火山串城规格,碳房由专人管理,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应进入,出庭作证的证人对此予以证明。刘淑云作为火山串城洗刷工,并非碳工,不应随便进入碳房。刘淑云却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碳房,非从事本职工作,导致自己被烫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火山串城作为管理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刘淑云损害的后果负有次要责任。火山串城上诉主张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淑云系农民,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请求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支持死亡赔偿金,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支持。郐长江、郐长龙、郐明霞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郐长龙、郐长江、郐明霞、火山串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郐长龙、郐长江、郐明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7元,由郐明霞、郐长龙、郐长江负担;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6元,由磐石市东宁街火山自助串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