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湘西分院,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人民南路60号(竹园社区办公楼2楼2020室)。 负责人:周诚,该分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分院职工。 被申请人:湖南华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成昌启,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湘西分院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湘西分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湘西分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3199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1430115060000000023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198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9.99元,申请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湘西分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绍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羽 书 记 员 庄舒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