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位于秦安县滨河路06180号西幢1室房院一处,本院已查封。经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进一步全面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情况已记录在卷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