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执行人:乔青枝,女性,1970年04月19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张二毛,男性,1965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王玉印,男性,1990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执行人:张路路,女性,1991年08月27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青枝、张二毛、王玉印、张路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路路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路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8fdb6e902c15657@wx.tenpay.com账户的存款1861.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