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禄(原告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金小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记凡,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国与被告金小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文国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文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由张文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玉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