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料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金延庆,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料春与被告金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占龙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料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19450元,并支付因此产生的高额利息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金延庆母亲常凤玲代替向原告张料春重新出具了还款计划,视为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对原告张料春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料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退还给原告张料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占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