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2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277203P。

法定代表人:武海,董事长。

被告:北京泰怡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1号院1号楼五层50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461437。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怡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蓝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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