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合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赵国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合年与被告赵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合年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合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合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合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