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朱巨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252179E),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凤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巨昌与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9]第1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巨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裁决: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巨昌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符秀柏 审 判 员 王大宝 审 判 员 初美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政 书 记 员 欧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