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先兵与被告蔡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先兵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军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新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先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予以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前女婿,被告因需资金经商,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105,700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5,700元的借据,借据中明确约定:每月偿还3,000元,从2019年5月开始,3年内还清。按约定,被告从2019年5月至今应向原告偿还63,000余元,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30,000元,分别是2019年9月偿还了20,000元,在2020年12月10日偿还了2,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偿还了8,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丧失了诚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700元。

被告辩称

蔡新宇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新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105,700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高先兵十万零伍仟柒佰元整,分期每月还3000,2019年5月开始还—3年还清,借款人蔡新宇2019年4月15日”。借条出具后,被告已归还30,000元,余款75,700元至今未归还,故高先兵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借条对借款金额进行结算,并约定分期还款,但由于被告至今仅履行了30,000元,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款项。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蔡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先兵借款本金7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蔡新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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