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
审理经过
赵秋罚金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线上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金平 审判员 孟宪力 审判员 冷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