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锡中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月溪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9439488C。
法定代表人:朱建中,经理。
被执行人:夏永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第三人:涂毅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中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永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中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涂明德的继承人涂毅啸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涂明德、夏永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明德去世。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追加涂明德的继承人涂毅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该信息查询单显示2018年3月29日章程修正案备案,涂明德23.33%股权退出,涂毅啸23.33%股权新增,2021年3月12日涂毅啸23.33%股权退出。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涂毅啸称,其本人现任芜湖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天之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其父涂明德,****年**月**日出生,2019年7月4日患病去世,生前担任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芜湖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天之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涂明德在上述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及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冻结,至今无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本人至今未继承涂明德任何遗产,故对涂明德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给付义务。涂毅啸向本院提交执行裁定书、芜湖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芜湖天远路桥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涂明德的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复印件,用以证明涂明德于2019年7月4日因患直肠癌去世,因而涂毅啸上述公司股权被冻结而未继承公司股权。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3月29日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涂明德23.33%股权退出,涂毅啸23.33%股权新增,至2021年3月12日涂毅啸23.33%股权退出。涂明德于2019年7月4日因患病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无法证明第三人涂毅啸在涂明德去世后继承了涂明德的遗产(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追加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无锡中凯机械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追加涂毅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陶静波
审判员 强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