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5595E。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
委托代理人:李莎,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职务: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黄秋萍,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职务: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路12号19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KJF7W。
法定代表人:叶颜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天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7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083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5执1140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结案。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并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1299元已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305执1140号、(2021)粤0305执恢10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登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