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忠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塔山村*组*号。

被执行人:廖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供电局宿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25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了王忠伟申请执行廖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玉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玉江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廖玉江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3228.00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6232610580007455088,开户名称:贞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廖玉江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2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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