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群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中东亚松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景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凤与被告吉林省中东亚松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刘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张丽杰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告吉林省中东亚松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刘景春名下146306.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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