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征环、于丹华、王爱民、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征环、于丹华、王爱民、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征环、于丹华、王爱民、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尚欠借款及诉讼费合计54981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4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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