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世海,男,白族,****年**月**日出生,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马超,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施世海与马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直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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