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向禹立,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俊与被申请人向禹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禹立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向禹立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李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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