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杨河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杨河宾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刘伟表示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