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邹学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学民的银行存款1085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