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美人松路与秀林街交汇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翟林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在中国农业银行长白山支行的账户073750010400xxxxx内的存款128370.00元。申请人翟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在中国农业银行长白山支行的账户073750010400xxxxx内的存款1283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1162.00元,由申请人翟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亚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