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景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马景凯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顺兴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马景凯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景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景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景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