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 原告:陈某2。 被告:运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某,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陈某2与被告运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1、陈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陈某2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畅清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