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曼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涿州市巨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东仙坡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淑颖。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曼婷与被告涿州市巨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曼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涿州市巨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1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曼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涿州市巨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