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曾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祖明与被告曾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祖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祖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