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景红录(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3757412939G),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振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景红录与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人景红录货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景红录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景红录申请撤回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