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婷,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晟,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悦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文与被告陈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学文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原告王学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振涯 书 记 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