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百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百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百英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44.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